穩健,是 Gate 持續增長的核心動力。
真正的成長,不是順風順水,而是在市場低迷時依然堅定前行。我們或許能預判牛熊市的大致節奏,但絕無法精準預測它們何時到來。特別是在熊市週期,才真正考驗一家交易所的實力。
Gate 今天發布了2025年第二季度的報告。作爲內部人,看到這些數據我也挺驚喜的——用戶規模突破3000萬,現貨交易量逆勢環比增長14%,成爲前十交易所中唯一實現雙位數增長的平台,並且登頂全球第二大交易所;合約交易量屢創新高,全球化戰略穩步推進。
更重要的是,穩健並不等於守成,而是在面臨嚴峻市場的同時,還能持續創造新的增長空間。
歡迎閱讀完整報告:https://www.gate.com/zh/announcements/article/46117
美法院認定BTC和ETH爲商品:加密貨幣監管新動向及影響
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: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的認定及其影響
1. 引言
在數字經濟浪潮中,加密貨幣作爲新興資產類別,其法律地位和監管框架一直是熱議焦點。加密貨幣的匿名性、去中心化和跨境流通特性,使其與傳統金融資產有本質不同,給現有法律體系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。
美國作爲全球金融監管領頭羊,其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和方法對全球市場具有重要示範效應。CFTC v. Ikkurty案的判決不僅對特定加密貨幣進行了法律定性,更是對加密貨幣市場監管框架的一次重要探索。法官Mary Rowland的判決指出,BTC和ETH作爲商品應受CFTC監管,這一觀點引起廣泛討論。
此前已有多個案例涉及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問題,如SEC v. Telegram案中,SEC將某些加密貨幣視爲證券。這些案例共同構成美國法院對加密貨幣監管邏輯的框架,反映出面對新興金融工具時的審慎態度和創新思維。
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等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,探討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和監管理念。通過對相關判例的梳理,本文將揭示美國法院在加密貨幣監管上的考量因素。同時,從經濟學、金融學和法學多維視角,對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進行綜合評估,爲加密貨幣的法律監管提供全面思考。
本文還將對加密貨幣監管的潛在影響進行前瞻性分析,包括對市場參與者、金融創新及全球金融監管格局的影響。最後,結合對現有判例的深入解讀和理論分析,提出對加密貨幣法律定位的觀點,爲加密貨幣的健康發展和有效監管提供參考。
2. CFTC v. Ikkurty案件背景與各方觀點
2.1 案件背景、事實
Sam Ikkurty通過其創立的Ikkurty Capital自詡爲"加密貨幣對沖基金",承諾爲投資者帶來豐厚回報。Ikkurty利用網路平台和交易展會積極招募投資者,聲稱能夠提供每年15%的穩定回報。然而,法院調查發現,Ikkurty並未向投資者提供承諾的淨收益,而是通過類似龐氏騙局的模式,使用新投資者資金支付給早期投資者。
2024年7月3日,美國伊利諾伊州北部地區法院法官Mary Rowland對CFTC的投訴作出全面支持的簡易判決。判決認定Ikkurty及其公司違反了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的相關規定,包括未註冊經營等多項違法行爲。法院還指出,除比特幣和以太坊外,OHM和Klima這兩種加密貨幣也符合商品定義,屬於CFTC管轄範圍。
CFTC尋求對投資者的賠償、非法所得的退還、民事罰款、永久性交易和註冊禁令,以及對Ikkurty及其公司未來進一步違反CEA和CFTC法規的永久性禁令。判決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支付超過8300萬美元的賠償金和360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退還。法院同時發現被告通過碳補償計劃不當挪用資金。
Ikkurty在社交媒體上表達了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意向,並在其網站發起捐款活動籌集上訴所需資金。
2.2 CFTC v. Ikkurty各方觀點概述
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在未適當註冊的情況下,非法募集了超過4400萬美元資金投資於數字資產和其他工具,並運營非法商品池。CFTC主張比特幣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屬於"商品",並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先例證明這些加密貨幣符合商品的廣泛定義。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和誤導性陳述欺詐投資者,例如誇大基金的歷史表現和投資策略。同時,CFTC指出Ikkurty及其公司作爲商品池運營商(CPO),未在CFTC註冊,違反了CEA規定。
Ikkurty則爭辯稱其沒有交易CEA覆蓋的商品,他們涉及的是"包裝比特幣"和其他加密貨幣,這些不應被CFTC監管。Ikkurty質疑CFTC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權,認爲CFTC的主張超出了法定權限。Ikkurty認爲其沒有作爲CPO進行實際商品交易,因此不應被視爲CPO。Ikkurty對CFTC提出的賠償和沒收非法所得要求表示反對。
法院確認了CFTC的立場,認爲涉及的加密貨幣屬於CEA定義的商品。法院認爲CFTC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了欺詐行爲。法院裁定Ikkurty及其公司作爲CPO,未在CFTC註冊,違反了CEA規定。法院授予CFTC總結性判決,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賠償和非法所得的沒收。
法院的簡易判決命令不僅確認了CFTC對以太坊作爲商品的管轄權,而且明確表示比特幣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等加密貨幣均屬於CFTC管轄範圍。這一裁決爲CFTC在加密貨幣市場的反欺詐行動提供了法律支持,並可能影響未來的法院裁決和監管方法。
3. 相關案例中法院的觀點、邏輯及其分析
3.1 相關案件
3.1.1 CFTC訴McDonnell案
2018年,法官Jack B.Weinstein裁定比特幣是CFTC監管的商品。案件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指控,法官裁定CFTC有權監管比特幣等虛擬貨幣。這一裁決確認了CFTC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權力,爲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和市場操縱行爲提供法律依據。
Patrick McDonnell及其公司CabbageTech Corp. d/b/a Coin Drop Markets被指控運營欺詐性虛擬貨幣交易計劃。法院最終判決McDonnell和CabbageTech Corp.支付超過110萬美元的賠償金和民事罰款,並禁止他們從事進一步的交易和註冊違規行爲。
3.1.2 CFTC訴My BigCoin案
2018年,CFTC對My Big Coin Pay, Inc.及其創始人提起訴訟,指控他們通過未註冊交易所進行欺詐性銷售。馬薩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. Zobel裁定,虛擬貨幣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。法院認爲CFTC有權力對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行爲進行起訴,並認爲MBC屬於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"商品",因爲存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期貨交易。
此裁決強化了CFTC對虛擬貨幣市場的監管權力,確認了虛擬貨幣符合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定義,爲CFTC在加密貨幣領域的反欺詐和市場操縱行爲提供法律依據。
3.1.3 Uniswap集體訴訟案
2023年,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駁回對Uniswap的集體訴訟時,明確指出比特幣和以太坊是"加密商品",並非證券。法官認爲,Uniswap作爲去中心化自治組織(DAO),其核心智能合約本質上不是非法的,且能夠合法執行類似於加密貨幣商品ETH和比特幣的交易。此裁決對DeFi項目具有重要意義,表明協議開發者不應爲第三方的不當行爲承擔責任。
總的來說,美國各州對比特幣(BTC)和以太坊(ETH)的分類和監管方法存在顯著差異。通過這些案例的分析,我們可以得出結論,美國法院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而非證券,這一立場對加密貨幣的交易、監管和市場創新具有重要意義。隨着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發展,這些裁決將繼續影響着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市場參與者的行爲。
3.2 監管規定
3.2.1 SEC與CFCT的角色
SEC主要負責監管證券市場,包括股票、債券和其他投資合同。在加密貨幣領域,SEC通常將某些類型的加密貨幣視爲證券,並依據《證券法》進行監管。SEC的監管框架主要基於《證券法》中的Howey測試,用以判斷某種交易工具是否構成"投資合同",並因此被視爲證券。
CFTC則更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,依據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進行監管。CFTC的監管側重於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行爲,確保市場的公平和透明。一些法院支持CFTC的立場,認爲涉及的加密貨幣產品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,從而確認了CFTC對此類商品的管轄權。
3.2.2 FIT21法案對加密貨幣定性的新影響
H.R.4763法案,全稱爲《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》(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),簡稱FIT21法案。該法案在2024年5月22日獲得衆議院通過,標志着美國在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監管方面邁出重要一步。
FIT21法案對數字資產進行了定義,並提出了新的分類標準,用以確定特定數字資產應由SEC還是CFTC進行監管。法案將數字資產分爲三大類:受限制的數字資產、數字商品和有許可的支付穩定幣。
FIT21法案爲數字資產二級市場交易確立了法律框架,對數字資產交易所和中介機構施加了嚴格的註冊和合規要求。法案還強化了對投資者的保護,對需要在CFTC和/或SEC註冊的實體施加了全面的客戶披露、資產保護和運營要求。
盡管FIT21法案在2023年5月由衆議院通過,但遭到了總統喬·拜登的政策聲明反對。該法案的最終結果仍待參議院審議和總統批準。法案的通過被視爲美國數字資產生態系統的分水嶺時刻,爲數字資產創新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消費者保護和監管確定性。
總的來看,SEC和CFTC的不同監管立場對加密貨幣市場產生了顯著影響。SEC的證券法監管框架要求加密貨幣發行者遵守嚴格的披露和註冊要求,可能限制某些項目的發行和流通。CFTC的商品法監管框架則更注重市場行爲規範,爲加密貨幣交易提供了更多靈活性。FIT21法案的提出和通過,爲加密貨幣監管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礎,有望統一SEC和CFTC的監管職責,爲數字資產的創新和交易提供更清晰的法律環境。